物業公司延誤救火 法院判決賠償業主1萬元
【作者】 【來源】華容縣人民法院
原告龍某家中失火,呼救后認為被告某某物業公司的巡邏員未及時報警延誤了滅火時間,導致擴大了財產損失,遂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近日,華容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某某物業公司賠償原告龍某經濟損失10000元;駁回原告龍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2014年7月1日,華容縣某某公館業主委員會與被告物業公司作為甲、乙雙方簽訂簽訂了一份《物業委托管理合同書》,約定由乙方對甲方管理區實行專業化、規范化的物業管理,合同期限為2年,其中第四條8項約定乙方對業主及使用人的人身、財產的保管保險義務按國家《物業管理條例》進行及時賠償;第六條第(二)項,警情5分鐘達到現場,并及時報告管理和相關部門,每年防火演練一次;第八條2項約定乙方違反合同約定,未能達到管理目標,由乙方對甲方給予經濟賠償。原告龍某系華容縣某某公館的業主,被告公司系該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被告公司每年向原告收取了相應物業管理費。2016年1月18日凌晨,原告在家因電烤爐起火引起室內失火,原告遂跑出屋外呼叫救火,5時55分,業主譚某某聽到呼救聲后撥打“119”報火警,5時56分,業主白某跑到南門通知物業值班室原告家中失火,并要求值班人員打開大門橫桿。6時2分,消防救火車趕到某某公館,因無人引領,消防救火車未能及時從西邊消防通道進入小區救火,而是從小區南門進入小區,因道路狹窄,消防救火車只能停在7棟的花壇旁接水管至原告家中救火(離原告家約150米處)。6時4分,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陳某某經被告公司物業巡邏員楊某報告后將小區西邊消防通道大門打開(只有被告公司才能將西邊消防通道大門打開)。6時48分,原告家中火災被撲滅。經華容縣公安消防大隊委托,華容縣價格認證中心作出華價認鑒(2016)5號鑒證結論書,認定原告因此次火災損失為170178元,原告樓上4住戶損失共計為36468元,合計為211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華容縣某某公館業主委員會與被告物業公司作為甲、乙雙方簽訂《物業委托管理合同書》后,原告與被告即存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關系,原告有權按照合同的約定接受被告提供的服務。根據《物業委托管理合同書》約定,被告服務管理內容分為:綜合服務管理、公共服務區秩序維護、公共好生服務、綠化養護服務、公共設施設備養護及維修服務、裝修管理六個部分。根據約定的服務內容,被告對業主室內并無管理與維護的義務,原告家中失火,系原告自己烤火不慎引起火災,與被告沒有直接關聯關系,應由原告自己承擔失火引起的財產損失責任。根據《物業委托管理合同書》約定,小區發生警情后,被告公司應在5分鐘到達現場,并及時報告管理和相關部門,做到每年防火演練一次。原告家中發生火災事故時,被告公司未在約定時間到達現場,也未能及時報告相關部門即報火警,并積極做好協助求助工作,在消防車救火時未及時打開南面進入小區救火的消防通道大門,延遲了消防救火車的救火時間,被告公司對原告火災損失的擴大部分有可能有一定影響,被告的行為違反合同約定,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原告不能舉證證明原告損失擴大部分的情況,考慮原告火災損失實際情況,法院酌定被告賠償原告因火災造成的擴大部分損失10000元。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