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電梯維修未設警示牌致人摔殘案例分析
【作者】通訊員王松林 袁倩 記者臧曉松 【來源】現代快報
"不好了,有人掉下去了!"隨著電梯維修工人的一聲驚喊,準備乘坐電梯卻因轎廂未??康轿粚е乱馔鈮嬄涫軅亩髬岆S即被送往醫院。
在武警江蘇省總隊醫院,董大媽被診斷為閉合性胸部外傷、右側肩胛骨骨折,住院治療47天。2014年4月9日,江蘇省蘇北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董大媽右中肺外段楔形切除、右側肋骨骨折(計6 肋)、右肩關節活動度喪失44%,分屬八級、十級、十級傷殘。
董大媽后訴至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電梯管理單位揚州某國際大廈的物業公司及電梯維修單位某機電公司連帶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17.88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物業公司系揚州運河西路某國際大廈的物業管理單位,其與被告某機電公司就國際大廈的四臺電梯簽訂了維護保養合同。2013年8 月14日,因一臺電梯需要維修,機電公司維修人員接到物業公司工作人員電話通知后前往國際大廈,未與物業工作人員接洽,直接進行問題排查后,即在大廈一層電梯地坑進行維修,維修現場有兩名維修人員。
當日中午約11時左右,原告董大媽前往國際大廈,因維修人員及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均未在該維修中的電梯門口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碰巧井底的工作人員要求現場維護的人員給其傳遞維護器械,在維護人員進入電梯的時刻,董大媽緊跟著在大廈一層電梯層門進入,因電梯轎廂并未停在該層,而跌墜電梯地坑受傷。
董大媽表示,當時是正常按鍵開門進入電梯,隨即跌入電梯井底坑;兩被告則主張當時電梯處于斷電狀態,電梯門也處于打開狀態,原告未注意安全誤入其中并墜跌至電梯地坑。
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法院最終判決,應由被告機電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被告物業公司承當20%的賠償責任、原告自身亦應承擔部分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機電公司給付原告董大媽賠償款90696元;物業公司給付原告董大媽賠償款31090元。
提醒:
日常生活中,我們出行經常會乘坐電梯,但是電梯有時也是很危險的,乘坐電梯之前,我們要注意觀看電梯外的樓層顯示、電梯門的開合是否正常?觀察電梯轎廂是否??康轿?/span> ? 一旦情況出現異常,就應立即停止使用,并馬上通知物業進行檢修。如果乘坐電梯時遇到故障,應保持鎮定,切勿慌張,及時利用緊急按鈕和對講機求助;如果聯系不上工作人員,可大聲呼叫,引起他人注意。電梯維修公司對電梯進行維修要嚴格按照保養規范進行、不得違章作業,電梯日常維修時,除轎廂必須??吭贐2、B1、1層及其他樓上各層的工作外,必須開到最底層后再進行相關操作,維修時電梯門口要有人看守,或者放置警示標牌、安全防護欄、拉警戒線等,以免乘客誤入造成不必要的傷害。